更新:2009-06-0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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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并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執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職責。
釋義
1.指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從事普通事務性工作的人員。
徐遲《精神分析》:“此刻時間雖然還早,已經有公務人員和學生們到街頭來了,因為政府機關和學校今天都放了假。” 巴金《寒夜》一:“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務員張先生 ,手里還抱著兩歲的男孩。”
2.指在機關團體做勤雜工作的人員。
韋君宜《憶郭小川寫詩》:“原來的機關公務員、司機、木工等向來不大讀詩的都跑去看這首詩。”
3.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在現代人眼中,公務員就是:拿著高薪,坐在辦公室喊:“我好累!”,然后享受帶薪休假的一個群體。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我國的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團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如人事部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包括7大類:全國及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成員、政協成員、檢查機關、民主黨派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共產黨各級領導。
公務員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
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在發生某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時應當準確加以劃分。
詞語由來
“公務員”一詞,是從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譯過來的。英文原意是“文職服務員”、“文職仆人”,有人直譯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譯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譯作“公務員”“公務員制度”,有人譯作“文職公務員”,或許這種譯法更符合原意。美國則稱為“政府雇員”(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后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國外公務員分類
在國外,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小范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范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范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基本屬于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 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范圍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于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于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范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范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并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于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日本、法國基本那屬于此類。法國公務員是指在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以上三種,不難看出,我國基本屬于第二種概念的劃分。
公務員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以上內容屬法定內容,具體而言,各省的公務員待遇有很大差別,主要還是取決于各地的經濟狀況。
公務員定期考核結果有何作用
第三十六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 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解讀:
考核等次是對公務員實際表現優劣的一種高度概括性的評價形式?!豆珓諉T法》將公務員考核等次劃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一般來說,優秀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都表現出色,圓滿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稱職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都達到任職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基本稱職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勉強達到任職的要求,勉強完成工作任務;不稱職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達不到現任職務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在實際執行中,各個等次的具體標準,應根據公務員的不同類別、不同部門、不同層次和不同崗位加以具體化,分別作出規定。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這體現了公務員權利保障原則和考核的公開性,使公務員能夠了解機關對自己的基本評價,看到自身的優點和不足,明確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個別人的好惡恩怨、單純主觀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結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務員法還賦予公務員對考核結果申請復核和申訴的權利。對此,本法第十五章專門作了規定。
《公務員法》把定期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使考核作用的發揮有了法律保障?!豆珓諉T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要予以辭退。
對于公務員的很多管理環節,即使沒有像上面所說的那樣明確規定某一考核等次作為某項管理事項的直接依據,實際上也要以考核結果為依據。如對公務員的培訓,可根據考核中發現的長處和短處,有針對地組織實施;又如公務員的職務調整應當根據考核情況進行,以達到揚長避短、合理使用公務員的目的,等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有關考核結果使用的規定只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要通過配套法規予以明確。
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ǘ?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期間出生);
?。ㄈ碜o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ㄋ模┚哂辛己玫钠沸?;
?。ㄎ澹┚哂姓B男新氊煹纳眢w條件;
?。┚哂写髮R陨衔幕潭群头下毼灰蟮墓ぷ髂芰?;
?。ㄆ撸┚邆渲醒牍珓諉T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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